期貨市場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為加強市場價格穩定,同時使我國期貨市場制度與國際接軌,提升我國期貨市場國際競爭力,臺灣期貨交易所建置期貨市場「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於107年1月22日起實施。

因應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上線實施,針對該措施之適用商品,臺灣期貨交易所會對造成價格異常波動之新進委託(例如新進買進委託之可能成交價格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或新進賣出委託之可能成交價格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予以退單,請交易人注意委託回報,管理自身委託狀況,以掌握該委託是否有被退單情形。請特別注意。

 ※本措施僅能提供一定範圍之價格穩定且可能因市況放寬退單點數或因資訊異常暫停退單,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時應留意市場流動性及自身委託價格合理性,不宜完全依賴本措施之功能

 ※110/06/28起股票期貨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考量個股遇減資、新設合併等事件時,將有一段時間停止買賣,且恢復交易當日波動通常較大,而且個股有重大利多或利空時,常需要數日反應,因此規劃標的現貨經暫停交易後恢復交易當日前一日收盤價達漲跌停時,當天該檔個股期貨開盤後到現貨開盤前,不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而且為了降低系統性風險,當天期貨開盤前如果達到期交所訂定的盤前量化暫停指標,將暫停所有個股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直到現貨開盤後恢復。


適用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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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2月6日上線 

黃金期貨、臺幣黃金期貨及布蘭特原油期貨以上商品之所有到期契約及跨月價差。


國外股價指數期貨

已於108年9月30日上線

日本東證期貨、美國道瓊期貨、美國標普500期貨、美國那斯達克100期貨以上商品之所有到期契約及跨月價差 。

匯率期貨、ETF期貨

已於109年6月8日上線 

匯率期貨、ETF期貨最近、次近月契約及最近、次近月跨月價差。

股票期貨

110年6月28日上線 

 個股期貨各月份契約。


第一階段

已於107年1月22日上線

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最近、次近月契約及最近、次近月跨月價差。


第二階段

已於107年11月19日上線 

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含週契約)、電子期貨、金融期貨、非金電期貨、臺灣50期貨及櫃買期貨各月份契約及所有月份之跨月價差。

第三階段

108年5月27日上線 

 臺指選擇權各到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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