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舉人之姓名、聯絡地址、電話或電子信箱。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特徵之資料。
(三)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
(一)檢舉內容非屬注意事項第一點所列案件,或與業務執行無關者。
(二)惡意攻訐、虛偽不實、無具體內容者。
(三)匿名或冒名檢舉者。但若所述案情具體,且附有可供查證資料或方向者,仍得受理。
(四)同一案件業經適當處理及答覆,或仍在調查中,而檢舉人無法提出新事實或事證者。
(五)件於司法機關偵查、審理中,或已受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裁判確定者。